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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诉某行江西分行营业部劳动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作者:涂宗华律师
    贺某某诉某行江西分行营业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一审阶段,经查阅贺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个人认为在整个案件中,最具争议也对贺女士最为不利的即为2014年8月27日出具的辞职报告,故要想在诉讼中赢得主动,必须紧紧围绕辞职报告的效力进行,受贺女士之托,现提供以下几点意见,谨供参考:
    一、我方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辞职报告系贺女士在不懂辞职报告的法律后果且不自愿、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出具的,系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势下做出的违背内心真意的行为。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只有谈话记录和录音可以佐证,缺乏实质性的证据,从这两份证据来看,在贺女士出具辞职报告前,某行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在心理上给贺女士巨大的压力,但显然某行并未掌握真凭实据。
    二、我方应洞察到对方的证据存在重大的漏洞,下面个人以对方一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分别阐述:
    1、第一组证据“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请假申请表”。首先,病历本和疾病证明书上显示贺女士病症为上呼吸道感染、发热、早搏,这几种症状从常理来看应属非常普通的疾病,不会对人的健康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贺女士却凭借他们请了几个月的假,这足以证明某行江西分行营业部对贺女士的所谓病情是心知肚明的,对贺女士的请假也是允许并批准的,现在某行方面现在据此指出贺女士身体不好似乎在昧着良心说话。其次,从近两年某行组织的体检报告来看,贺女士的身体一直非常好,不存在大的问题,所以作为一个在某行系统内工作了长达几十年且工作成绩优秀并即将退休的正常人是不可能以身体状况为由主动辞职的。
    2、第二组证据“辞职报告、批复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三份证据中,辞职报告存疑,且作为某某大型银行,辞职应当有一套完备的手续,而不可能是员工拿张纸写,相关人员直接在上面画押,且从辞职报告来看,流程显然没走完,同意辞职的批复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似乎是早就弄好了,显然某行是怕贺女士反悔,故我们主张辞职报告无效。
    3、第三组证据和证明目的间无关联性,不能达到某行的证明目的,且某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撑贺女士有违反行业规范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是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显示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某行直接适用处罚明显违法。
以上即是个人提出的几点拙见,供参考。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涂宗华律师
2015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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