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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08-10-22    作者:110网律师
从“帮被执行人转移巨额资金 成都一银行被罚款15万元”的一篇报导中     提示法律风险
    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分行
    尊敬的T行长
    本顾问律师最近从互联网上看到一篇“帮被执行人转移巨额资金 成都一银行被罚款15万元”的报导,联想到本律师在贵行执业期间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贵行某些经营网点在前些年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所出的问题:如 2003年9月28日、 10月14日湖北武穴法院、 2004年12月9日江西分宜法院、 2005年9月8日江苏宜兴法院等这些异地法院都是以贵行拒不协助执行而实施了一些司法处罚。在这些司法处罚中的罚款每次都是在三万元以上,特别是江苏宜兴法院还把贵行强行追加为被告,将贵行拖进了一场他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之中,对上述案件,虽经多方努力最后都化险这夷,但毕竟还是牵涉了很多的精力,也毕竟凸现了法律风险。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这意味着“ 新法”对协助执行人约束力大大加强,除对个人罚款从原来的一千元增加到一万元、单位罚款从原来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增加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都分别增加了十倍以外,还将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采取先罚款,再拘留的处罚措施。这是法律首次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人。
    为提高贵行执行有关协助执行法律的意识,加强对这方面的法律风险的防范,特将这篇报导转载如下:
    新华网成都5月10日电(记者刘大江)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且帮助被执行人转移186万余元巨额资金,妨碍法院调查取证,近日成都一家银行被处以15万元的高额罚款。
    这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后,成都市开出的第一张高额罚单。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中级法院在对申请人武某申请执行四川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牦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2008年4月25日上午,承办法官来到恒丰银行成都分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情况。查询后,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承办法官,被执行人账户上有180余万元,但由于主管不在,查询回执不能加盖公章,要求承办法官等待。随后,银行工作人员又以查询账户要经保卫科签字的银行内部规定为由,要求承办法官与保卫科衔接。
    几经周折,承办法官终于收到了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交还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但回执已被涂改液覆盖,查询账户余额为零。柜台主管称,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误将昨天的余额看成了当前的余额。承办法官当即要求银行打印明细账单。结果显示,在当日10时39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186万余元,被转到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上。经询问,柜台主管称转移该笔资金是营销部客户经理办理的。承办法官随后果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
    3天后,该银行的副行长冉某、营业部总经理兰某经传唤,来到成都市中级法院,承认了银行在法院查询账户余额期间,转移资金的事实,并认识到银行的这种做法不妥,向法院表示歉意,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回。后经核实,资金已转到了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上。
    成都市中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上述案例说明,由于新修改的民诉法对协助执行人的处罚力度的加大,使得金融机构更加处于风口浪尖上。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更加小心谨慎地做好对相关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为“公事、工作”而招来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损失。同时由于当前我国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以往教训来看,法官对金融机构的处罚都是以最高金额下裁定的,如2003年湖北武穴法院对贵行的处罚,其不仅就同一事情下了两次裁定,而且每次裁定的最高金额都是三万元。现在自今年4月1日起,罚款金额增加了10倍,如果一旦有事,处罚的金额每次可能都会是三十万元,因为法院对金融机构的裁定,不担心履行不了,其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
    为防范在此方面出现风险,本律师建议贵行的相关具有协助执行职能的部门和员工,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协助执行法律、法规的学习,贵总行在 2008年4月2日就曾以J银办函{2008}139号文下发了最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协助有权机关进行帐户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通知》。本律师认为,贵行只要切实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去做,在协助执行工作方面的风险应该可减少到最低甚至完全避免。
    以上法律风险的提示,仅是本律师作为贵行常年法律顾问应尽之职责,提供给贵行领导为参考,并无其他任何之目的。
    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分行常年法律顾问
                               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长根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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