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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白用期 劳动者应警惕试用期七大陷阱

发布日期:2016-07-30    作者:孙术校律师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市也是劳动关的开市。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
  二、试用期是强制规定的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三、试用期时间多长?
  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四、需警惕的试用期几大陷阱
  陷阱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
  1、部分用人单位只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1、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造成毕业生无限期被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陷阱三:工资福利差。
  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为落实各类相关福利;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四:强加试用期。
  1、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毕业生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一词为理由接触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
  陷阱六:先试用,再聘用,试用是必经环节。
  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陷阱七:试用合格不合格,单位说了算。
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使用其中,除劳动者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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