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不到“疑罪从无”,“疑罪从轻”也好
发布日期:2008-11-20 作者:110网律师
使用暴力抢动手机一部,敲诈勒索1000元。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律师许思龙抓住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手机”这一关键物证的证据弱点,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为被告人胡某某作无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法院判决产生了重大影响,最终,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减轻处罚,判决: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虽未做到“疑罪从无”,但做到了“疑罪从轻”。律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好评。
附:胡兴国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及其父亲胡世顺的委托,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胡某某,查阅了本案卷宗,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确实具有抢劫的法律特征。但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依法宣告胡某某无罪。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很多无法排除的疑点和矛盾。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抢劫了吴仁斌手机一部,但该手机究竟在哪里呢?卷宗里面没有该物证。俗话说:“捉贼捉赃”。赃物都没有,如何定案?如何定罪?并且该手机是本案中唯一的赃物,唯一的物证。因此,要认定胡某某犯抢劫罪,手机是必不可少的物证。没有“手机”这一物证,要定抢劫罪是牵强的,是明显缺乏证据的。
2、 关于该手机,被害人、被告人及现场证人的陈述很不一致,存在矛盾。据被害人陈述是一台二手摩托罗拉手机(见卷宗第2、3页),而被告人说它象小灵通,现场证人贺德志说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见卷宗第51页)。被害人作为购机者,应当有发票或其他购买凭证,但被害人提供不出来。不由让人产生疑问;该手机究竟存不存在?是真机还是模型机?是小灵通还是手机?是什么牌子什么样型号的?能不能用?值多少钱?
3、“该赃物究竟是从被害人的身上取得的还是从地上捡的?”据吴某某陈述是从地上捡起来的(见卷宗第2页),与胡某某的供述(见卷宗第29页)一致。可现场目击证人贺某某说是从被害人的身上取得的(见卷宗第51页)。两者存在重大矛盾。
4、关于手机的去向,吴某某陈述:“我随身带的手机掉在地上,被抓来这个(胡某某)就将我的手机拾起来装着(见卷宗第2页)。”据此陈述,手机应该是在胡某某的身上的。可胡某某已被当场抓获,其身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手机。而胡某某供述,手机被义某某从其手上拿走(见卷宗29页)。这两份证据也是根本矛盾的,手机的去向是没有查清的。
5、“三轮车是我的”这话究竟是谁 说的?这一问题没有查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吴某某陈述是被抓这人(即胡某某)说的(见卷宗第1页)而胡某某供述是义某某说的(见卷宗第29页)。
6、“你作天拿了我儿子两斤报纸,你拿来1000元钱来赔”这话是谁 说的?这一事实也没有查清。吴某某说是抓着这个(即胡某某)说的(见卷宗第2页),而胡某某说是义某某说的(见卷宗第29页)。
由于犯罪嫌疑人义某某没有被抓获归案,且作为赃物的手机也没有被查获,上述诸多疑点和矛盾 无法得以排除,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而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胡某某抢劫罪名不能成立。
二、《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缺乏客观依据,是不客观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鉴定机构必须根据客观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并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可本鉴定依据的鉴定材料是什么呢?其依据的仅仅只是“被害人的陈述”这一主观性的材料,仅凭被害人陈述的情况(是什么牌子的手机、购买时间及购价)即作出了价格鉴定,被害人连应当提供的发票或其它购机凭证也没有提供。大家都知道,被害人为自己的利益往往具有虚报价值、报高价值的可能性。鉴定机构连手机是什么样子的?手机有几成新?手机是否真机?性能如何?是什么型号的?这些都不知道就作出了鉴定,该鉴定的公正性何在?客观性何在?独立性又何在?
综上所述,指控胡某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依法宣告胡某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胡某某辩护人: 许思龙 律师 13888239009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法律问题
- 老板欠我工资不给,仲裁要单位执照,我查不到,我怎么要回工资 6个回答0
- 社保减员转出,但是找不到原单位的电话,无法办理转出,到社保中心能 0个回答0
- 社保减员转出,但是找不到原单位的电话,无法办理转出,到社保中心能 0个回答5
- 社保减员转出,但是找不到原单位的电话,无法办理转出,到社保中心能 1个回答20
- 退伍费拿不到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