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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保存哪些诉讼证据

发布日期:2016-08-01    作者:孙超律师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4、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1、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2、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3、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2、确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后续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一、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2、整容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起诉后主张)。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车辆贬值损失,可通过鉴定取得;
3、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可通过鉴定取得;
4、财物损失清单;
5、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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