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是捷径?走不好就是坑……
发布日期:2016-08-04 作者:姚艳艳律师
上面两个案例实属典型,借名买房常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亲戚朋友之间更为常见。这样“放心”人也闹上了法院,可见“借名买房”的风险并不低。看似捷径走成了深坑,“借名买房”的六大风险不好好研究,“赔了房子又折钱”的悲剧说不定就砸到谁头上了。借名买房“六”大风险
1无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2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借名协议可能无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虽签订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之可能,借名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3登记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4借名人被要求腾退房屋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登记主义,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5房屋因登记人涉诉而被查封或处分借名买房系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登记人负有债务,债权人申请保全而致该房屋被查封。6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者签订买卖协议,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记,则借名人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小编提醒 如何避险?
对于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如办理贷款困难,小编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但是,重点在于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最后小编提醒实际出资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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