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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一缓二

发布日期:2008-12-16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我接受委托为其辩护。因为已经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所以会见十分方便,我针对卷宗中的疑点,一一向其核实,我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千疮百孔,根本经不起推敲,于是,征得李某某同意,我决定做无罪辩护,并按照无罪辩护的思路草拟了辩护词和庭审发问的提纲。我自然知道,程序已经走到这一步,即使做无罪辩护,也不太可能使得李某某得到无罪宣判,但是,通过做无罪辩护,可以痛快淋漓地将控方证据的种种不足展现得明明白白,从而最终争得一个较轻的判决。
     第一次开庭,法庭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长征求我意见,我委托地提出,证据不太扎实。因为,如果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必须认罪,我作为辩护人也不能做无罪辩护。审判长要我再次征求被告意见,被告依然坚持让我做无罪辩护,法庭决定延期开庭。
期间,李某某心神不安、摇摆不定,一会儿坚持要求我为其做无罪辩护,一会儿又要求为其做有罪、罪轻辩护。经过慎重权衡,为了不使其担心受怕,我答应临开庭的当天由其自己决定辩护思路,我做好两手准备,李某某的情绪这才稳定下来。
我为了对自己负责,做了一个谈话笔录,让其签字认可,避免她日后埋怨。
开庭前,李某某终于决定做有罪、罪轻的辩护。鉴于此,我跟审判长沟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最终得到准许,既然适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为了避免由于上次没有开庭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在庭审中没有提问一个问题,而且,我在指出证据疑点时,也非常谦和而又委婉地用“据以指控的证据不是很充足”这样的定性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庭后,又将做无罪辩护时准备的观点向承办人做了汇报,使得审判人员能够全面地掌握辩护人的观点,当然,我提交给法庭的辩护词是有罪、罪轻的那份。
判决书中提及律师的辩护观点时,只有短短的十二个字,“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李某某喜出望外,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她知道有期徒刑的最短刑期就是六个月,更何况是数罪并罚。
 
 
    词(有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现结合刚才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据以指控的证据不是很充足。
1、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节。
卷宗笔录中李某某的供述未提及这五枚假印章。起诉书指控的这五枚假印章未经李某某辨认。王某秀的供述材料中也未提及这五枚印章的事情,同样,起诉书指控的这五枚假印章也未经王某秀辨认。至于这五枚假印章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缺乏关联性,不能因为印章虚假,就认定系李某某伪造。
2、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一节。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李某某为赵某毅伪造毕业证一本的证据,只有赵某毅父亲赵某华的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中除了提及王某秀之外,并未提及李某某,对于该份毕业证,李某某的供述中并未提及,侦查机关也未与王某秀落实,在王某秀的供述材料中也没有得到反映。即使该份毕业证确系赵某华找王某秀为其制作的,仅凭现有证据也不能直接断定证明李某某参与其中。因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王某秀与其他刻制假印章的有联系,只是能够证明王某秀与李某某有过联系。
   二、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夫妻均下岗的境遇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待补强,恳请人民法院适度考虑疑罪从轻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传仓
                                                 2008129
 
    词(无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现结合刚才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不能成立,赵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节。
1、据李某某当庭供述,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时候查扣的公章不包括起诉书指控的五枚假印章。卷宗笔录中李某某的供述也未提及这五枚假印章。起诉书指控的这五枚假印章未经李某某辨认。
2、王某秀的供述材料中也未提及这五枚印章的事情,同样,起诉书指控的这五枚假印章也未经王某秀辨认。
3、没有证据证明这五枚假印章是李某某自用,没有证据证明这五枚印章是李某某应王某秀的要求刻制,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是未他人刻制,李某某刻制这些印章的动机是什么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4、至于这五枚假印章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缺乏关联性,不能因为印章虚假,就认定系李某某伪造。
5、也许李某某刻制过许多假印章,但是,要想指控其触犯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必须有切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6、既然刻章机和印章均已经查扣,为什么不做司法鉴定,以确定查扣的印章均出自查扣的刻章机,作为同一性证据使用?
7、卷宗中的辨认笔录记载,李某某和王某秀曾经互相辨认,而且采用的是人员辨认,而不是照片辨认,但是,李某某从来不曾和其她六名女性一同站立在一起供别人辨认,也不曾从站成一排的七名女性中辨认过什么人。
因此,辩护人认为,由于没有切实充分的证据,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节犯罪事实罪名不能成立。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一节。
1、公诉机关据以指控李某某为赵某毅伪造毕业证一本的证据,只有赵某毅父亲赵某华的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中出提及王某秀之外,并未提及李某某,对于该份毕业证,李某某的供述中并未提及,侦查机关也未与王某秀落实,在王某秀的供述材料中也没有得到反映。即使该份毕业证确系赵某华找王某秀为其制作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某参与其中。因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王某秀与其他刻制假印章的有联系,只是能够证明王某秀与李某某有过联系。
2、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李某某为荣某伪造过一枚假印章,远远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依法应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调整,否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两项罪名由于缺乏起码的证据支持,均不能成立,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传仓
                                                 2008129
 
 

 
刘:李某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大体内容,我已经给你做了解释。你听明白没有?
李:听明白了
刘:如果同意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你就必须认罪,我也不能做无罪辩护。如果同意法院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可以享受到“从轻”的政策,但是,能否达到你适用缓刑的要求,谁也不能保证。尤其提醒你的是,一旦认罪,如果判决结果不能令你满意,你即使上诉也很难改判。你曾经说起诉说指控的第一节犯罪是虚假的,我个人也觉得你这个案子证据不够扎实,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你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由你自己决定。
李:我找人问了,只要认罪,就有很大可能判缓刑,我的目的就是能够缓刑,我愿意认罪,好让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刘:我再重申一遍,如果你执意适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我就只能做有罪辩护了,你同意么?
李:同意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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