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12 作者:110网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违规销售公墓穴位特别是骨灰存放格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一直存在。严重的地方,已经引发群众大规模上访和闹事。继江苏、广东、四川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最近河北也发生同样问题,不满群众连续大规模聚集民政部和北京其他党政机关上访。从各地情况看,这种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扼制,甚至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起更大范围的混乱。
为规范公墓经营活动,民政部早在1997年12月31日就下发过《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民电[1997]231号)。1998年5月12日民政部又发出《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1998]第102号)。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还下发了《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为贯彻这一通知,民政部又于1998年6月18日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民事函[1998]132号)。这几个通知,不仅对制止公墓违规经营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对清理整顿公墓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从实际结果看,这些规定和要求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公墓违规经营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任其蔓延。其结果,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败坏民政部门“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良好形象。为尽快制止公墓违规行为,加强管理,避免事态扩大,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墓经营活动的规定和要求,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目前应特别强调和重申以下规定: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价格,明确标价,使用规范的安葬和安放凭证,保护群众正当权益。对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传销、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各公墓单位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销售的,必须经公墓所在地和销售机构设在地的两个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接受销售机构设在地民政部门的管理。所有销售活动,必须严格禁止和坚决打击蒙骗、欺诈群众的行为。
二、民政部已经决定,停止中外合营公墓的受理和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也应暂时停止一切经营性公墓的批建。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协同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定的时间,统一部署,周密组织,对本区域内所有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普遍清理和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中外合营公墓和内资合作公墓。要采取审计财务账目,进行实地实物调查的方式,尽快摸清公墓经营底数。各地清理的结果,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于明年2月底前报民政部。
四、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和制止。对仍在进行违规销售的,应立即勒令停止。凡存在不实宣传、未能严格凭死亡证或火化证销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等现象的经营性公墓,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履行开业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格位的公益性公墓,要责令停止营销活动,已售墓穴和骨灰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没收所得。凡是因炒买炒卖、诱骗群众而引发群众性上访闹事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通报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处理协调机构,采取财产保全等必要的司法措施,制定妥善的处理方案,做好处理工作。
五、要结合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大环境,教育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各地要在明年清明节前后,组织一次以“殡葬法规、殡葬服务进社区’,为专题的宣传活动,帮助群众了解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规定,引导群众正确参与殡葬改革。接此通知后,请各地转发到县、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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