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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米率分析案件审理中的技术鉴定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余谭生律师
导读:一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要认定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机密,需要满足商业机密的四个特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价值性和实用性通常可以通过日常的推理即可得知,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主张的权利有当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着,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关于商业机密的秘密性,在实践中,法院会以一份非公知性鉴定为参考依据进行判断。
 
基本案情:海鹰公司为一研制和生产水声电子设备的专业工厂,在本案中其主张背衬材料技术等九项探头技术以及存储器结构等三项主机技术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以被告侵犯其上述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对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一审过程中,原告委托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所主张的技术均为非公知技术,其另外所主张的电极敷设和引出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被告不服提出上述,二审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重新鉴定,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科技评价专家委员会对本案的有关技术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海鹰公司即原告的某技术是在公知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但与公知技术相比,其在被衬材料等九个方面形成了该企业的非公知技术, 双层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等属于该企业的非公知技术。
 
法院评析:一审法院通过参考鉴定结论,认为海鹰公司所主张的九项探头技术以及三项主机技术为其公司的非公知性技术,且原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该被认定为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予以保护。二审法院通过参考二审的鉴定结论认为,二审技术鉴定关于海鹰公司上述九项技术为非公知技术的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该鉴定结论表明,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结合鉴定样机,海鹰公司的技术资料再内容上基本反映了真实的技术状态。鉴定结论认为双层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是海鹰公司的非公知技术,而被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该技术在日本专利J60-31397中早已公开过。日本专利J60-31397只提供了一些可供选用的材料类型以及个匹配层声阻抗率的大致范围,但未提供具体原材料等并未涵盖海鹰公司双层匹配技术的全部,因此上诉人提出的相关异议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其次,海鹰公司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所以对海鹰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应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个人评析: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司法机关委托他们利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与手段,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独立的科学结论,以协助法 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
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首先认定了其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通过对被告(被上诉人)提出的有关异议进行分析考察,看是否能够推翻鉴定结论,如若不能,则把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商业秘密秘密性的依据,加上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来认定有关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只有在信息首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联系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来论证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只有首先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属于商业秘密,才能进一步去分析被告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鉴定包括非公知性鉴定和相似性鉴定,其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都起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那么商业秘密的鉴定是如何启动的呢?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在诉讼中扮演中立的角色,法官一般不应主动提出委托司法鉴定,应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再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是否有鉴定的必要; 也不应主动超越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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