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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施工人农村建房时受害责任该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6-08-2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份陈某决定建一栋二层农村住房,得知邻村的吴某长期从事农村建筑活动,陈某将建房材料准备好后,逐与吴某联系。陈某与吴某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陈某将建房工程以230元/㎡发包给吴某,发包方式包干工,房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达成口头协议后,吴某组织10人前往建房工地施工。在建设施工中,吴某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协调、日常管理,也参与日常施工,与其他施工人同工同酬。施工人员全部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自带工具参与施工,并口头约定将所得工程款扣除设备租赁费后,按照施工人员的技术工种及出工量发放工资。施工人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二楼楼面塌陷受到伤害,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共计给黎某造成72013.8元的损失。出院后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其损失72013.8元,房主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农村建房的房主与施工人中的一人取得联系,将建房的工程发包给施工人,该施工人与其他施工人同工同酬。在此情况下,房主和施工人之间是否为承揽关系?其他施工人对黎某的受害是否应承当责任?
 
  评析: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中一般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即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包工头与施工人之间的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房主陈某提供材料,吴某按照陈某的要求建造房屋,陈某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向吴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故陈某和吴某之间为承揽关系。农村建房中房主与施工人中一人取得联系,将建房工程交给施工人,该施工人负责联系工程,签订合同,组织人员,管理工程工作,其上述行为为全体施工人利益而实施,且与其他施工人同工同酬,因此该施工人不为包工头,仅为一般施工人,房主和所有施工人都为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对黎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失,且又是黎某施工的受益方,因此应酌定陈某对李某的受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各施工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参与施工活动,自带工具,共同劳动,扣除相关费用后,各施工人按技术工种及出工情况分配所得款项作为个人收入,因此各施工人是合作关系而非合伙关系。施工人黎某在为全体施工人利益而实施的施工活动受到的人身损害,其他施工人均为收益方。依据我国民法中公平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承担公平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受伤都无过错时,只有受害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时,其他的当事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其他施工人对于黎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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