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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不真实 销售者被判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6-08-3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8日李某在某商场处购买了2件“远芳.美子”针织衫,总价款为1700元,吊牌标记面料为61.4%的动物纤维,38.6%的羊毛。后李某将该衣服送至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检验,经检验面料成分与标记不符,属不合格。
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符合该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应有虚假或夸大的不实之词,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孙庆军因购买了被告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其要求返还价款、要求三倍价款赔偿以及支付鉴定费。法院最终判决某商场赔偿李某三倍价款5100元。
律师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如果是职业打假人,不是为自己生活消费而购买产品,则难以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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