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因交通事故致损的责任承担---聊城律师
发布日期:2016-09-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焦点: 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如驾驶人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时,对搭乘人所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和补偿。
律师说法:好意同乘一般是指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无偿,是一种善意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系第三方肇事,则理应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被搭乘人(驾驶人)单方交通事故,好意同乘中的风险不能让驾驶人一方全担,搭乘人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时应具备风险默认意识,不应将责任完全推倒驾驶人的身上,绝不能让“好人没好报成为现实”,不能让助人为乐的人对司法感到不公。司法实践中对因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一般会分三种情况对待:(1)如果驾驶人无任何过错,事故的发生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如行驶中突然爆胎、突降大雨淹没车辆等)驾驶人应免责;(2)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一般不应超过30%;(3)驾驶人和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都具有过错的,应在前述第(2)条之情形的责任比例基础上,再进一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一般不应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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