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注意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9-07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0月,卢某因经营需要向尹某借款,并签订了经公证处公证确认的《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卢某向尹某借款900,000元,借期为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由卢某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某地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若逾期还款,卢某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尹某即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卢某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并拖欠借款至今。尹某曾向卢某催讨,曾书面致函卢某要求还款,均未果。故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卢某立即归还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二、判令卢某按本金900,000元,月利率1.8%支付尹某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的利息86,400元;三、判令卢某向尹某支付自2013年4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某向尹某借款的事实,由卢某签字的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现尹某要求卢某按约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至于尹某主张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对此约定明确,且与法无悖,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卢某归还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卢某支付尹某借款本金900,000元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86,400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卢某支付尹某借款本金80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北京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帮信罪最新司法解释
- 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
- 最高法六巡: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 退加盟费起诉的成功率多大?满足这几点可退回!
-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最高院: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