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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16-09-13    作者:陈裕琪律师
  一对夫妻婚前买方,男方表示负责购买并交纳了首付及办理了按揭,而女方负责了全部装修费用。房产证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结婚几年后,夫妻因感觉破裂决定离婚。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女方要求分割房产,但被男方拒绝,认为是个人财产不需要分给女方。


  女方咨询:房子自己有出资装修,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证是婚后才办下来的,不是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吗?


[要点提示]
一、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的所有权在签订合同及支付首付款后取得,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共同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偿还的款项,离婚时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买房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三、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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