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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后的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6-09-15    作者:高震律师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欧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迫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理解与适用】

一、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概念、范围及其从轻处罚的依据和意义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指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各种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非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处罚或刑事责任,而是基于其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l条、第2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从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范围涵盖已实际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损失。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一般发生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抢劫致人伤亡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多由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引发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抚养费等。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一般通过追赃、退赃、退赔、责令退赔等方式予以解决;只有被害人还存在着间接物质损失时,才产生由被告人继续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形。

我国刑法虽未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也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糟节予以考虑。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已将此情节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故此,《量刑指导意见》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之一。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能否得以从宽处罚,是否存在“以钱买刑”问题,虽然曾有过争议,但不管从量刑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有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心灵创伤、精神损害,可以通过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来补救;但物质上的损害还必须通过获得经济赔偿来弥补。将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可以调动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积极性,使被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物质补偿,从而有效地减轻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有利于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被告人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降低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三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础上,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宽处罚幅度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掌握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宽幅度,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的性质及罪行的轻重

在不同犯罪类型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于恢复被害人遭受的创伤,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用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赔偿被害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损失,其意义大于赔偿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的间接损失,相应的从宽幅度可以较大。与此同时,还要根据罪行的轻重来确定从轻处罚的调节比例,对罪行严重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时一般不得适用最高比例,以避免罪行越重者所得量刑利益越大的不良现象。对于某些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般也不予从宽处理。

2.赔偿数额及比例

数额是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赔偿数额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小,从轻比例就越大。同时,还要考虑赔偿对被害人的弥补程度(即赔偿比例)。一般而言,被害人的合理、合法赔偿请求得到全部满足的,从轻幅度应高于部分满足的。但是,当被害人损失数额较小时,即使全部赔偿,从宽幅度一般也不宜大。

3.赔偿能力

被告人是否竭尽其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是认芥其是否积极主动、是否真诚悔罪的重要标准。有的被告人财力雄厚,赔偿能力强,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还赔偿间接损失,甚至补偿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可以适用最大的从轻幅度。些被告人虽然赔偿数额不高,但已穷尽其所有甚至举债赔偿,也应视其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可适用较高的从轻比例。基于被告人一般被羁押的现实情况,其亲友代为赔偿的,应视为被告人本人的赔偿行为。

综上,各地法院在掌握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宽处罚幅度时,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分别确定具体的从轻处罚比例。一般而言,罪行较轻并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罪行一般并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25%;罪行严重并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是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根据赔偿绝对数额、赔偿比例酌情降低从轻比例;但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穷尽办法甚至举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在相应幅度内适当调高从轻比例。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谅解如何同时适用

《量刑指导意见》基于部分案件中该两个量刑情节并非同时存在的现实情况,将被害人谅解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往往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该两个量刑情节并存时虽可同时适用,但应严格控制累加的从宽幅度。如果被告人系因积极赔偿而得到被害人诱降的,应严格控制从宽幅度。

2.共同犯罪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问题

虽然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均负有连带赔偿责茌,但在量刑时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从宽幅度。在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某一被告人按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视为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在其他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拒不赔偿的情况下,该被告人应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才可视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适用较高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从轻处罚比例。对于其他未能赔偿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因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得以减轻并非其实施的赔偿行为所致,无法体现人身危险性是否减小和悔罪态度如何,一般不应得到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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