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受伤也应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6-09-21 作者:赵双剑律师
人社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虽然李某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的,但是李某加班从事的是公司规定的劳动内容,并且李某经常自愿加班的情况公司早已知悉,也未加以制止,李某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李某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社局遂认定李某为因工受伤,并做出了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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