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金额11万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法院案例
非法经营烟草金额11万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法院案例
原标题:徐某甲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未经批准多次从宫某(已判)处购买穆棱烟叶、烟丝共计1.85万余斤,金额共计11.4042万元。其中,2011年3月21日,徐某甲购买宫某的烟丝、烟叶2001公斤,当由蒋某乙、蒋某甲(均已判)运输至东平县王台大桥时被东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烟丝、烟叶价值5.8932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徐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宫某、徐某乙、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立案决定书、东平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汇款单复印件、本院(2011)东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家烟草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徐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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