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非法经营烟草金额11万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法院案例

发布日期:2016-09-24    作者:马家强律师

非法经营烟草金额11万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法院案例

原标题:徐某甲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未经批准多次从宫某(已判)处购买穆棱烟叶、烟丝共计1.85万余斤,金额共计11.4042万元。其中,2011年3月21日,徐某甲购买宫某的烟丝、烟叶2001公斤,当由蒋某乙、蒋某甲(均已判)运输至东平县王台大桥时被东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烟丝、烟叶价值5.8932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徐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宫某、徐某乙、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立案决定书、东平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汇款单复印件、本院(2011)东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家烟草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徐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非法经营烟草金额11万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东平法院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徐某甲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