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赴宴酒醉而亡,宴请方酒店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重庆市 张女士
答:经营者、组织者对醉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某作为宴请方和与宋某喝酒的主要共饮者,并未将严重醉酒状态的宋某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进行处理,以致悲剧的最终发生,未尽到共同饮酒的注意义务和组织者对他人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永川某酒店作为本次宴会的经营者,对宋某等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完全尽到相关义务,对宋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宋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过量饮酒的危害,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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