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持有多少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发布日期:2016-10-11 作者:张静律师
答:持有股东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与股权的“百分之十”并非绝对等同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上的表决按照股东人数一人一票。因此,判定原告是否具备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其着眼点在于表决权,而非持股比例。现有的公司解散判决中,已经有多起案件中,被告公司对原告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表决权进行特殊约定,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考虑;并且对于出资比例的审查也仅仅进行形式审查,通常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为准,通常不考虑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以及是否出资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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