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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如何取证

发布日期:2016-10-13    作者:余谭生律师

【导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当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时,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往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当出现这一情形之后,权利人应该如何举证才能证明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获得法院的认可呢?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石家庄市油漆厂(以下简称油漆厂)多年来一直从事油漆的研发与生产,被告侯素君系油漆厂一名检验员,原告油漆厂诉称:被告侯素君原本是自己的员工,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的技术秘密,然而却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被告河北朴智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智公司)工作,并向朴智公司泄露了本属于油漆厂的技术秘密,并进行相应的油漆生产。原告认为,被告侯素君和朴智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诉诸法庭。然而,在后期的举证质证过程中,油漆厂并未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这一主张。最终,油漆厂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的相关诉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其关键原因在于:原告并未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那么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作为权利人,承担着怎样的举证责任呢?
针对此问题,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就本案而言,原告必须从以下几点进行证明:首先,原告油漆厂必须证明其所提出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即所提及的技术或经营信息的确构成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包括技术信息的秘密性、经济价值属性以及相应的保密措施。其次,在此基础上,原告油漆厂还需证明被告朴智公司所利用的技术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即朴智公司生产油漆所使用的配方和油漆厂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配方相同或者是实质内容一应。最后,原告油漆厂还需证明被告朴智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或者侯素君违反约定披露了该商业秘密。从逻辑上来讲,这三方面具有先后次序,需先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性,再证明商业秘密的同一性,最后证明手段的不正当性。层层递进,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成立方可证明被告侵犯了油漆厂的商业秘密。
邱戈龙律师是深圳最专业的商业秘密及软件著作权律师,办理过几十件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委托为企业办理商业秘密大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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