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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子女以享有继承权为由,侵占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6-10-21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方死亡,归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发生继承,其子女对此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但其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该财产占有使用的权利,故该子女占有使用该财产于法无据,对其提出的对涉案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可另案主张该权利,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其返还财产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这类案件虽是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涉及的问题主要在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四:(1)占有被侵夺,侵夺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这里须注意,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4)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有三:其一,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其二,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其三,维护社会平和即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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