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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高额赔偿的秘密

发布日期:2016-10-26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法定赔偿、考虑因素
案件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浙知终字第275号(文书详情请参照无讼案例网)
摘要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于证据收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证明侵权事实成立的证据,一部分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这些专利的收集具有一定的困难性,特别是取得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更是如此,但通过公开的资料,或者现有证据,确实无法具体的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些证据却是法院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因此有哪些考虑因素呢?
【基本案情】FSY拥有一项名称为“墙面垂直绿化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上诉人AD塑胶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浙杭知初字第12XX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D塑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CT公司、ADLH公司、AD塑胶公司立即赔偿FSY20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错误。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赔偿。
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需要双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经过质证,法院采纳后,才可以适用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在没有证据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时,适用专利许可使用费,一般参照专利许可费的依据是,被侵权人拥有真实有效的专利许可合同;在以上的顺序适用中,均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时,才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数额。
另外,适用法定赔偿数额还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权的性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以及被控侵权人的生产规模和能力、销售范围、侵权情节及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持续时间等因素
  在本案中,FSY未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的事实,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故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范围等因素,另外FSY为本案势必会支付一定的律师代理费、材料费等,酌情确定为20万元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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