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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审判实务的探讨观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10-27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益发被人们所重视,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的也越来越少。但不可否认的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未婚同居现象还是客观存在的,并在案件纠纷上有所体现。笔者就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探讨意见。

    一、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同居解释为: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在法律规定上,对同居关系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在这里是以“非法同居关系”的字眼出现。在 2001年12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这里出现的是“同居关系”。

    因此,综合来看,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当然,这需要根据案情综合考虑。

    二、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所需要处理的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于同居关系一律判决解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而在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法院是否支持存在争议。笔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许多法院的判决对这一问题也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 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特殊同居关系外,现在一般的同居关系解除并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其请求当然也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使当事人在起诉时以析产、抚养纠纷附带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主要理由有两点:1、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社会成员个人行为的包容度越来越大,公权力对个人的私生活干涉越来越少。 同居关系不再被法律明文禁止,同居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法律对同居关系的态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它的存在与否、解除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2、根据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案由,其中隐含着析产、抚养纠纷。在 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删除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而代之以同居关系析产、抚养纠纷。从案件案由看,解除同居关系已不是法院要审理解决的问题,解决的重点转为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在审判实务中,还有不同声音,如果不先解除同居关系,怎么去处理财产分割和抚养问题,是不是次序存在问题。其中原因在于,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调整,也不受法律保护,其解除无须通过司法诉讼或行政程序,也就是说财产分割和抚养问题不用先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同居关系,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属于同居关系,就可根据当事人析产、抚养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事实上,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已经处在分居状态。

    三、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需注意的问题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不同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般共有财产,在分割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在具体分割时,还需要考虑妇女、子女的利益及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对于债权、债务,需要认定是否是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首先要照顾子女的利益,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其他问题

    在 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的案由,新加了同居关系析产、抚养纠纷。对照《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 条规定,其中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由于涉及到要判决解除同居关系,此时要以同居关系析产、抚养纠纷作为案由,显然不能涵盖整个案件事实。因此,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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