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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追讨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某水泥厂为A县企业的纳税大户,2009年年初,水泥厂找到陕西某公司(下称“陕西公司”),希望与陕西公司建立煤炭供应关系,从陕西公司采购煤炭。经过双方多次谈判,就陕西公司向水泥厂供应煤炭事宜达成共识,陕西公司与水泥厂与2009620日、730日分别签订了《矿产品供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陕西公司向水泥厂供应煤炭5000吨,煤炭价款总额为4001317.69元,水泥厂应于20099月底前付清煤炭货款。
合同生效后,陕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煤炭通过水路运到水泥厂码头。但,水泥厂在收到煤炭后,仅支付了160万元货款,其余货款240万元拒绝支付,后虽经陕西公司多次派人催讨,均无果。原来,水泥厂由于经营不善、设备老化,近年来亏损严重,公司资金链濒于断裂,一直靠拆东墙补西墙,勉强维持到现在。水泥厂虽然承认拖欠煤炭货款的事实,也多次承诺还款,但到期又以“财务账上无钱可付”为由拒绝付款。在催收货款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水泥厂一个合同经办人当面填写了付款申请单,水泥厂总经理、采购部负责人、财务经理等相关领导都在付款申请单签字批准付款,但陕西公司拿到的居然是一张空头支票,事后陕西公司被告知待水泥厂账上有钱时才可以兑付。
争议焦点
1、如何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合同履行能力,进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债务人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作为律师应如何帮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3、如何确定债务人是否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在何种条件下应支持客户申请强制执行?
4、作为律师,如何做到最大程度地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审理判决
20091226B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大,而陕西公司和水泥厂也均同意调解,于是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进程异常顺利,水泥厂不仅承认了拖欠煤炭货款的事实,也同意支付煤炭货款,但是,双方在还款期限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水泥厂希望在半年内分期还款,而陕西公司坚持要求尽快一次性还清货款。最后,在法官协调下,陕西公司和水泥厂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水泥厂与2010310前支付陕西公司100万元;于20105月底前支付陕西公司100万元;其余款项于20108月底前还清;如水泥厂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则陕西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24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水泥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B区人民法院随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在陕西公司和水泥厂签收后,《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陕西公司上下并没有感到轻松,水泥厂经营不善,按时还款谈何容易,《民事调解书》仅仅是纸上谈兵而已,收回货款很有可能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
果不其然,2010310日已过,而水泥厂没有任何还款迹象,陕西公司遂于2010320日向B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水泥厂强制执行。期间,水泥厂发生职工集体上访事件,一时间关于水泥厂歇业、重组乃至即将破产的传闻不绝于耳,陕西公司切实感受到加快强制执行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04月,B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执行工作一波三折。水泥厂向法院执行局提出其已处于歇业状态并准备进入破产程序,要求停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收到水泥厂提交材料后,虽然认为水泥厂不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但认定公司歇业事实成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如果照此执行,意味着陕西公司前期财产保全工作将为他人做嫁衣裳,陕西公司最终清偿比例不会超过5%
魏律师在充分了解水泥厂目前状况后,认为水泥厂不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歇业条件即“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最后在律师和陕西公司共同努力下,执行法官接受了律师观点,执行工作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法院执行局委托评估机构对水泥厂30%股权依法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对股权公开拍卖。在发生二次流拍后,第三次股权拍卖终于取得成功,陕西公司顺利收回全部煤炭货款。
律师评析
2010119,陕西公司正式收到AB区人民法院汇来的执行款。至此,这一历时近一年,陕西公司成立以来首起追索货款案在陕西公司、魏律师的通力合作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透过此案,我们认识到,作为律师,应密切关注客户可能存在的经济纠纷,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并以最快速度、最经济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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