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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用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 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2014年6月,王安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王石是姐弟关系,与王斐是姐妹关系。父亲王冲于2011年6月5日去世,母亲宋婉于2008年6月27日去世。王冲与宋婉原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11号和12号房屋。2008年1月,北京A集团公司对父母居住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并与王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总计为99万元,与宋婉签订补偿协议,数额为9万元。同时电信公司安置王冲一套集资房并签订了《拆迁集资建房协议》,安置王石一套集资房,以其妻子王鑫名义签订《拆迁集资建房协议》。签订协议后,王冲交纳了房款14万元,其中包括为王石垫付的5万元。因王石、王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拖延到2011年3月17日,在王冲病重住院期间,王石伪造王冲签字,擅自以王冲的名义与电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王冲缴纳的A元和拆迁款折抵给王鑫作为集资建房款727434元,放弃购买安置给王冲的集资房,变更为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1室公租房,此承租房承租人现已变更为王石。签订补充协议时王冲已经因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和脑梗塞而神志不清,并因此住院治疗,不能再做出任何授权,宋婉早于2008年6月去世。因此王石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无效的,不能代表王冲和宋婉的真实意思。为此,电信公司补偿给王冲、宋婉的拆迁款及王冲所缴纳的房款应属王冲和宋婉的遗产。因王冲、宋婉就上述款项没有设立遗嘱,所以应将上述款项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我多次找到王石和王斐要求协议分割上述款项,但其拒不同意协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117万元,要求王石给付我应得的39万元;判令王石、王斐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王石、王斐在原审法院辩称,遗产是父母去世后的财产,当时分配房屋时我父母还在世,故不同意王安的诉讼请求。王安诉请的遗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王安称我伪造了被继承人的签名与事实不符。被继承人在入院的21小时前才失去意识,在入院前三天未失去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也不能证明我伪造被继承人签字。即使是该拆迁款存在,也折抵至房产中,但目前我方所知房产属于公房,公房是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的。王安称多次找二被告协商也与事实不符。11号房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由王石在此居住,即便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已在生前作了分配和析产,不存在把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可能。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冲与宋婉系夫妻,二人育有王安、王斐、王石子女三人。王石与王鑫系夫妻关系。宋婉于2008年6月27日去世,王冲于2011年6月5日去世。王冲生前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号平房一间 及12号。2008年初,上述两套房屋由北京A集团公司进行拆迁,王冲因身体不好委托王石办理有关拆迁的签订补偿协议、交房、领取拆迁补偿款等事宜。
就北京市海淀区12号的房屋,北京A集团公司与王冲签订两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款及拆迁补助费共计20万元、其他补助23万元、自建房补偿9万元。就北京市海淀区北11号的房屋,北京A集团公司与王冲签订两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款及拆迁补助费共计14万元,其他补助40万元。就14栋11号院内有自建房,北京A集团公司与王石就自建房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给付自建房补偿9万元。
2011年3月,北京A集团公司(甲方)与王冲(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08年1月3日签署住宅改扩建项目《拆迁集资建房协议》,因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交纳集资房价款,甲方取消乙方对该房屋的集资资格,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条款约定,甲方取消乙方对该房屋的集资资格,该集资房屋由甲方另行安排,乙方对此无异议。乙方同意,乙方已经交纳的集资房款人民币A元直接折抵乙方儿媳王鑫所集资购买的集资房屋房价款。折抵完成后,甲方认定王鑫交清全额集资房款,除实测面积退补外不再另行追加任何其他附加房款;二、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1的房屋作为乙方安置用房……”。该协议由王石作为王冲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庭审中,王安提交了王冲于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6月5日去世前在北京A医院的住院病案,记载王冲入院诊断为脑梗死、低血糖性昏迷、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左侧大脑中动脉狭窄、双颈动脉硬化、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等病症。王石和王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王冲生前委托王石处理拆迁事宜时意识是清醒的,同时,其提交了证人宋婉的证言一份,写明:“姐夫王冲、外甥王石、二外甥女王斐,2007年起原住房拆迁,由于欠房产公司房款,至2011年3月没能回迁新房。2011年3月中旬,我在北蜂窝医院陪护姐夫王冲康复治疗时,王石说:房地产公司建议用一套新房换一套旧房,房地产公司不再收缴欠款。当时我在现场,证明姐夫王冲同意以新换旧,不再交钱的意见,并催王石快办。王安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宋婉未到庭接受询问。
原审中,法院曾到北京A集团公司调查,当时王冲家进行拆迁安置时,他们家一开始意见不统一,后来达成一致意见,安置两套新房,王冲一套,王石妻子王鑫一套,还有一套旧楼房安置给他们家二姑娘,当时她拆迁没地方住,刚从监狱出来。这个过程王安从来没来过,根本不知道王石有这个姐姐。除了拆迁款外他们家应支付一部分房款,但他们家支付不起,按正常程序应取消他家集资建房的资格,后来王石与我单位协商,把王冲名下的新房退了,我单位又给他安置了一套旧房,这个根据协议就不用再交任何款项了,拆迁协议记载的拆迁款最后就转为集资款。本案重审过程中,法院再次到北京A集团公司调查本案所涉的拆迁协议及各项补偿补助的发放情况,但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拒绝提供。至此,北京A集团公司与王冲于2008年1月3日签署的住宅改扩建项目《拆迁集资建房协议》始终未能调取到。
另查,王石作为其妻王鑫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集团公司签订了拆迁集资建房协议,约定王鑫参加集资建房,房屋名称为住宅改扩建工程项目,集资房价款72万元。王石确认房屋现地址为海淀区121室,另外两套承租房屋中一套为121号,承租人系其本人,另一套为北402号,承租人系王斐。
再查,就房屋的集资房价款72万元,王石确认并未交纳。王石主张其只交了五万多元,王冲之前交纳的A元购房款未退,也折抵到该房屋中了,其将这A元以给王冲出住院费的形式予以归还,但王石就上述主张均未举证证明。王安确认本案所涉拆迁款并未实际支付,而是折抵了王鑫的集资房价款及两套承租房屋的款项,但王安就另外两套承租房屋实际折抵的具体款项未举证予以证明。王石及王斐系确认拆迁款并未实际领取。
 
四、法院判决:
一、王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安二十四万;
二、驳回王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11号房屋及12号房屋的承租人均系王冲,该房屋2008年初拆迁时宋婉已经去世。拆迁协议载明的拆迁上述房屋的各项拆迁补偿款共计一百余万元,现双方均确认拆迁补偿款并未实际领取。虽然拆迁补偿款并未实际领取,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实存在拆迁补偿款折抵至新房屋中的情况。对于折抵的具体情况,我认为,王石确认其妻王鑫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的集资房价款72万元并未交纳,其虽主张自己交纳了五万多元,但就此未举证证明,我认为对此证明无法采信;同时,王冲之前交的A元购房款未退,也折抵到该房屋集资房价款之中,王石虽主张其将这A元以给王冲出住院费的形式予以归还,但其就此同样未举证证明,所以其主张不应采信。
鉴此,本院确认房屋的集资房价款72万元系以王冲的拆迁补偿款63万元及其之前交纳的A元购房款予以折抵,虽然拆迁补偿款并未实际领取,但王石及其妻王鑫却享受了此笔63万元拆迁补偿款及A元购房款折抵集资房价款而带来的获得一套集资房的相关利益,故该63万元拆迁补偿款应视为已经发放,因王冲并未留有遗嘱确认将上述拆迁补偿款及其之前交纳的购房款由王石一人单独继承所有,故王石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将上述72万元中的三分之一给付王安。王石所持该房已经在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完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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