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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专业化还是通俗化

发布日期:200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对擅长中庸之道的国人来说,此次研讨会并没有在思维路径上依赖“既……又……”的模式,针对法律语言的专业化或通俗化问题,与会学者各持一方观点。

  “法律要让普通百姓看得明白”

  我国的《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耗时十多年。其间,召开了100次座谈会,审议了7次,公开向社会征集到1万多条意见,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引起的社会各界关注前所未有,在中国立法发展史上算是空前。可《物权法(草案)》公开时,老百姓普遍反映看不懂,埋怨法律文本用语过于晦涩,与社会公众用语差别太大。另外,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开始为草案的语法挑错,林林总总整理出几十种错误来:用语不规范,如“不”与“未”不分;句子的成分不完整,不是缺宾语就是少主语;最严重的是,整个文本存在逻辑矛盾。据法工委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物权法》提交审议后,大量的时间其实是耗费在了语言的修改上。

  《物权法(草案)》被当做立法用语不规范的范本,并不是因为该草案存在特别的错误。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何家弘认为,在他专注的证据法学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语词使用混乱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法律语言发展过程中的三对矛盾带来的,包括精确性与模糊性;稳定性与变异性;全球化与本土化。《物权法(草案)》的出现,恰是处在一个临界点上,足以引起社会各界对立法语言的关注。

  在此之后,立法机关开始越来越重视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旨在推动立法用语的规范化。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邹玉华、杨阳等人参与了教育部国家语委重点项目《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7》,他们在作为项目成果的论文中写到,2006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专门召开“立法用语规范要研究的问题”座谈会,讨论立法语言中的“私自”与“擅自”的使用、“抵销”与“抵消”的使用、“交纳”和“缴纳”的使用等;有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如顿号、逗号和分号的使用等;有句式的使用,如列举“下列行为或者列举下列情形”的句式的使用,以及法律条款中特有的表述方式,如“但书”的使用等等。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还专门设立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著名的语言学家为咨询委员会的委员。这些举措的出现直接提高了2007年立法的语言质量。

  立法用语规范可以说是最迫切也相对容易解决的问题。另一个让人颇为头疼的问题是,法律语言的专业化与通俗化如何权衡。《物权法》提交审议时,有人就对“不动产”一词提出质疑,先是不懂它的涵义,经人解释后,建议用其定义“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替代“不动产”一词。而我们也知道,当一个概念被分解成多个概念,多个概念的内涵与处延的总和其实已经超出一个概念的内容。这就破坏了“不动产”与物权法体系中其他概念间的逻辑联系,不仅仅是专业化与通俗化的问题。“无论如何,法律要让普通百姓看得明白”,全国人大法工委与会代表一再强调。

  当然,也有人认为,法律语言的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隔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谈到,随着普法工作的展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法律专业语言,也开始进人老百姓日常生活,比如“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犯罪”、“偿债能力”,等等。

  “不能靠法律(文本)来普法”

  作为当年为物权法挑错的学者之一,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副会长宋北平一直致力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他认为,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如果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提出开始起算,也已经走过了三十个春秋。据各阶段研究主体的特征和研究方向的不同,先后形成了“汉语模式”、“英语模式”和“法学模式”三个时代模式。“汉语模式”时代是指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政法院校中从事汉语教学的教师为主体,以现代汉语为理论基础,以研究法律语言的词语、句子、标点等是否符合汉语语法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历史时期。“英语模式”时代是指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高校中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为主体,以欧美语言学为理论基础,以研究法律英语和介绍欧美法律语言研究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历史时期。“法学模式”时代是指本世纪初以来,以法学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和法律实务部门研究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为理论基础,以语言学、逻辑学、语言哲学等学科知识为工具解决法律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时期。也就是说,法律语言研究的主流主体由语言学家慢慢变成法学家。按他的理解,今后的法律语言研究,应是以“法学模式”为主,兼顾其他。因此,包括他在内的法律语言研究会筹备组成员,主张研究会应按“三三制”组成,即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法律语言学界和他学界,各占三分之一。

  而法学家们对法律语言的通俗化大都持怀疑态度。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认为,之所以这么多人在提法律语言的通俗化,是因为大家都不把法律当做一门专门学科。一旦看不懂或听不懂,就指责法律人没解释明白,而不是像对待医学那样尊重法律的专业性。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有相似的观点,他提出要把法律当做是裁判规范,专业人士看得懂,不能要求人人都看得懂,不能靠法律(文本)来普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相顺谈到,当代中国法律语言表达符号体系是一百年法律发展的产物,从西方直接摄取和通过日本吸收西法两种路径,对罗马文字和日本“汉字”法律符号分别继受的文化现象,深刻影响了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符号表达样态和制度描述方式。这种继受与表达大抵也造成专业与非专业人士在接受这套语言表达符号时身处不同的困境。

  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倒不认为法律自有一套语言体系,认为它皆是从普通语言中脱胎而来的,只是人们对它选择的不同。因此,关键是要看到人们选择词汇的原因,要“想事”,而不是“想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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