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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11-14    作者:赵双剑律师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金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 负重 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学校、其它教育机构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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