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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司的股权众筹/股权融资后,还可以要求退股吗

发布日期:2016-11-21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股权投资纠纷笔者之前已经写了一篇《承诺到期可退股且保证收益的股权投资可靠吗?》的文章,就目前市场上各种许诺到期可退股的股权融资项目的特点、法律效力以及维权方式做了介绍。
对公司法的股权制度以及投资的特征有着一定了解的投资人都知道: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人将投资款打给公司并形成公司注册资金,投资人获得原始股东身份(原始股投资);或者投资人将投资款打给原始股东或者在册股东,由接受投资款一方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给投资人,有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无论是原始股东(也叫创始股东)还是后来新加入的股东,其投资款按照公司法的投资制度是不能找公司或者转让人进行退股的,只能通过再次转让股权,获得套现出局(除非满足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特定的几种法定退股情形)。这种投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取得当然的股东资格。第一种是创始股东取得方式:即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创立公司,共同将投资款打到公司账户,或者约定投资款的缴纳期限,然后根据各人的投资款多少分配相应比例的股权,最后到工商局办理原始股东登记;第二种是转让或者继受(自然人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方式取得股东身份:即投资人以支付投资款为对价,从股东处受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从而取得股东身份;第三种是隐名股东:即投资人已将投资款支付与公司或者出让股东,但是出于某些原因未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初始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公司的章程/出资证明或者股东会决议均表明其为公司的股东;此外关于隐名股东还有一种情况是股权代持的问题,即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代持其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但是这种隐名股东如想取得法律认可的股东身份,还需到法院进行股权确权。
上述讲到的几种股权投资的合法形式,一旦出资入股没有法定理由就不能主张退股。那么,实务中也有的公司对外进行股权融资或者搞得股权众筹,却不是按照法定股权融资的形式来的,而是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挪用投资款甚至是集资诈骗了。现今,一些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打着准备上市或者准备进入新三板的幌子,可以做到股值暴涨,从而一夜暴富,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融资的手法也是多样的:
第一类,合法的形式融资,正当的目的使用投资款。
能否退股?司法裁判观点:原则上不能退股,但有列外。
这种方式的股权融资一般都比较正规,融资的目的也是直接用以上市前的业务扩张或是其他正当用途。融资的形式一般是原始股股东以其自有股权对外转让进行融资(稀释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此外,召开股东会,以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这种方式的融资,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合法要件。这种股权投资因其属于合法有效的股权投资,且按照程序变更为公司的股东,故一旦以此种方式进行投资,那么今后不得以法定理由之外的事由要求公司或者转让人进行退股了。因为一旦成为股东就要承担自负盈亏的法律责任,或者想要退股的话,也只能向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转让或者向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人进行转让套现了。那么有一种情况也是可以要求退股的,那就是约定退股。
约定退股根据法律效力以及约定的退股事由不一也可能出现有效或者无效的情况:
第一种是约定公司退股的情形----法院裁判倾向:无效
这一种情况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约定,当出现某种事由时,受让股权一方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一定的作价标准退股于受让方。法院认定此种退股约定的情形无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股权转让双方无权约定案外人承担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公司为股权转让协议之外的第三方,并非合同相对方;2.除非公司法75条规定的公司承担退股义务,否则按照公司法关于资本恒定原则,公司不得承担退股义务。所以基于此两点,法院对于一些风投机构的对赌条款中设定的公司回购股权的约定一般裁判无效。
那么假设公司自己为股权转让方提供回购股权担保,是否有效呢?也是区别对待:假如股权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款直接用于公司运营,那么基于此公司提供的回购条款笔者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公司全体股东必须做出决议同意回购;假如股权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款并未用于公司经营,而被转让人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利用职权让公司担保的话,那么笔者认为就属无效了。
第二种是约定转让人退股的情形----法院裁判倾向:有效
股权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将来满足或未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让转让人按照当时约定的回购价或者现时的评估价进行股权回顾(退股)。至于约定的事由,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只要将来达到协议签订时约定的条件或者未到约定的条件时,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退股。
约定退股的事由是否都会被法律认可,也是不一定的。比如像现今市面上比较常见的约定退股的事由有积极事由:比如说融资人须保证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上市目标/在时限内达到多少业绩/占领多少市场份额/财务指标达到多少;也有约定消极事由的:比如说融资人保证不得在约定的期间内公司的盈利为负/对外负债率不得超过约定的指标/不得发生行政处罚或者诉讼/期间内公司的销售额不得低于约定的指标等等。上述这些事由只要出现,那么股权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股权转让人退股。但是也有一些事由,尽管双方明确约定了,但是法律不予认可,像转让方承诺不管公司盈亏,只要受让人申请,即可办理退股,或者只要经过一定期限,受让人即可无条件退股。由于该种约定不符合股权投资的一般特征,受让人享受无风险投资,与公司法设定的股权投资相违背。此种约定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名为股权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即法院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
第三种:投资人超过法定人数上限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上限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为50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法定人数为200人。当转让人将其转让的股权拆分从而转让的人数超过此上限的话,那么对于超过上限之后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投资人可以要求退股。

第二类:融资形式非法、融资目的正当
能否退股?法院裁判倾向----原则上可以退股,但有列外。
此种股权融资相信做过股权众筹投资的朋友一定不会陌生。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模式:1.融资标的公司运作一个项目为名,需要资金为由,向圈子内发起融资需求,投资人按照约定的每股价格向融资公司投资,融资公司向投资人出具投资款收据以及出资证明。此外融资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者股权众筹协议。当然用于融资的股权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而是所谓的“虚拟股权”即公司对外转让的份额股权并非工商局内档登记的股权,而是公司自行按照某种北部标准设置的“虚拟股份”。投资人认购该股份也是跟融资公司直接签订合同,钱款也是打到公司。对于此种股权投资,投资人可以主张退股。退股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条:1.转让的并非合法股权,只是虚拟股份或者直接主张为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融资公司退股。2.可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退股条件,条件成就的话,可以直接依据合同主张。3.融资公司无法为投资人办理股权工商登记。4.涉嫌非法集资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主张股权投资协议无效。
2.融资标的公司投资一个项目或者运作某个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起融资需求或者进行其他路演融资。融资的股权也并非合法股权,只是干股。融投资双方会签订相应的干股投资协议,投资人以约定的价格受让公司的干股,同时约定此干股不作为公司法上的股权,无需做股权转让登记。投资人也不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利,只享有分红权。即在一定期间内,按照投资比例,以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参与分红。此种干股协议,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公司法上股东的其他人身权,只要没有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法律认可其效力。只要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股情形,受让人无法定事由不得要求退股。当然,如果该份投资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或者涉嫌非法集资时,那么由于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让人当然可以主张退股了。3.融资标的公司急需资金或者用于开展业务,以其名下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作为融资的股权代持人,投资者将投资款支付于该代持人,并于股权代持人群签订代持协议,由代持人代投资人对公司行使股权。实务中一般操作手法是,A公司需要融资,由其股东B作为投资人的股权代持人,代持人一般代持几个、几十甚至几百个投资人,但是在工商局的股权登记上只有代持人出现在股东名册,被代持人不在其中。针对此种情况,如果能证明代持人背后代持的隐名股东人数超过了法定的上限(有限责任公司为50人以下,非上市股份公司为200人以下),那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那么投资者可以主张退股回购。还有一种模式就是代持人也不是融资公司的法定股东,只不过是融资公司利用代持人的虚拟股东身份对外融资,针对这种情况,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退股或者代持人退款。

第三类:融资形式非法、融资目的不正当
针对这类股权融资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了,只是融资公司打着股权分红或者项目份额分红的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是一定的圈子内部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乃至集资诈骗。这类融资有着共同点:编造一个看似很新颖的投资项目,且很容易赚钱;2.男女老少只要有钱都可以做投资人或者合伙人,以资金额度来分配所谓的持股比例和分红比例;3.出资的手续很简单,有的就是打一张出资收条,合同也不会签,甚至是现金交付;4.一般伴随着传销的运作模式,采用人头销售战略,层层盘剥;4.投资收益非常诱人,远高于其他理财收益,且分红周期短。5.投资人不参与公司或者项目的实际运营,坐等收成。像此种股权融资往往背后都是非法集资或者传销诈骗,并无任何能产生持续收益的项目,短暂的投资回报也只是后加入的投资者的投资款,一旦后续投资人没有及时加入,整个项目就会崩盘,当然,之后公司也是会一夜跑路,遍地鸡毛。这类投资者由于没有良好的法律常识以及公司法的基础,偏轻这些坐等收成的好项目能持续为之带来巨额收益。
如果属于此类股权投资的,当然可以主张公司退股(只要公司还在话)。甚至可以向当地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要求追缴投资款,返还受害人。
上文理了几种股权融资的效力以及退股的法律可行性。实务中,还有其他形式的股权投资。但是如果要一句话简单慨括投资款能否要求退回的话,主要基于两点分析:如果属于合法有效的股权融资,如想退股,看合同;如果属于非法股权融资,如想退股,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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