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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化名)诉湖南省民生银行某支行在协助法院冻结时将即将冻结的存款作为贷款收回案件胜诉一案

发布日期:2016-11-24    作者:罗喜立律师
  案情简介:樊某(化名)诉李二(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樊某人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湖南省宁乡县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遭到了李二开户行即湖南省民生银行某支行的玩弄,具体情况是:法官来到该民生银行时,向银行的工作人员出示的工作证及冻结财产的手续,在表明来意时,该行工作人员引领法官来到冻结专柜,该行工作人员在审查完冻结的所有手续后,开始着手查封工作,当即查询到李二名下在该行的存款有280万元,在法官要求其立即查封时,该行工作人员以无授权人员为由指引法官到另一窗口办里,并打电话给该行的主管领导,待法官来到其指定另一窗口时,被告知280万元已被该银行划走用于偿还李二拖欠该民生银行的贷款。至此,矛盾出现了,法官向公安报了警,并要求该行工作人员签收执行裁定文书和考贝监控录相,但被银行绝了,随即法官要求该行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返还280万元,并讲明利害关系,于第二天中午银行将280万元返还到李二的账户,法院对此笔款项进行了冻结,事情到此时应当是结束了,但事情并非如此。2015年樊某诉李二的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宁乡县法院对冻结的280万元进行了扣划,在准备执行给樊某时,民生银行提出了书面的执行异议,称280万元的属于其所有,且有湘潭县某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为证,所以要求宁乡县法院立即返还给民生银行,这里要说明一下,民生银行所持湘潭某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是在樊某诉李二的诉讼过程中,民生银行也聘请了一位知名法学专家的团队作为其代理律师(某名牌大学的法学院长、博士生导师,其所在省的高院及中院的领导、法官有的是其学生,有的是其大学同学),在该银行所在地的法院对李二提起了民事诉讼,湘潭法院判决银行扣划的280万元所有权属于民生银行。宁乡县法院看到如此情况,又迫于上级的压力,于是裁定终止执行,待裁定15天异议期过后将所执行的280万元又返回给民生银行。樊某见此情况,本以依法执行的280万元可以执行到位的,现在出现这么一出,着实万分着急,不知道从何着手解决此问题,压力特别巨大,因为其借给李二的300多成元也是从亲朋好友处借过来的,若这笔钱不能执行到位,将面临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心急如焚,2015下半年,樊某联到本律师,请求我作为其代理,希望能胜诉,经过仔细分析以后,并再三询问樊某的真实案件情况及核实相关证据后,决定代理该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和复杂的诉讼准备工作后,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最终宁乡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宁乡县法院终止执行的裁定,准许宁乡县法院执行280万元给樊某,同时裁定民生银行终止执行的异议申请不成立。至此,案件取得圆满成功,给当事人挽回了巨大损失,与此同时也受到当事人樊某对本律师专业素养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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