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12864元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四川省某某市人,高中文化,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会计之机,在公司与汽车修理厂等多家企业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以及同案人等人从中牵线搭桥,向上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面价款3%到4%收取好处费。经统计,被告人刘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3812864元,税款人民币554005.85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刘某、郭某某与人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被告人刘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3812864元,税款人民币554005.8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判处缓刑的前提是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刘某获得缓刑,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刘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刘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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