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家政服务员”能否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赵双剑律师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对象为自然人主体,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家政服务员与雇主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家政服务员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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