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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被盗刷后银行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张静律师
去年1月,曹某的借记卡被人转账和取现合计44万元。银行卡被盗刷后,曹某在银行定制的短信也没有通知账户变动,直到去年2月她发现银行卡不能用时才报警。民警调查发现,盗刷现场在广东湛江。从监控上,民警发现了取款人及一张与曹某银行卡外表不一致的克隆卡。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银行未能保证其存款的安全,被人用克隆卡盗刷,没有履行义务,有明显过错,银行应赔偿其44万元及利息。庭审中,银行表示,他们和储户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储户也负有对银行卡交易信息及交易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曹某将银行卡借给其妹妹使用,在卡的保管上存在过错,对交易信息、密码保管不善,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储户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伪卡取走,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假卡。银行对储户存款被盗取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机上还需密码方可取款。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其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曹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妹妹,违反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一。因此,储户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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