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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发布日期:2016-12-14    作者:赵双剑律师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恶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
  (二)欺诈谛约。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四)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六)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七)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八)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九)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十)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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