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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正确姿势——每一位劳动者都应掌握的技能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王胜利律师
辞职的正确姿势——每一位劳动者都应掌握的技能  
也许会有人说,辞职还有什么技能好掌握的,给单位交一封辞职信、给领导打个电话……就行了。
 
真的是这样简单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辞职行为不当,可能让你陷入无法挣脱的泥潭,也可能让你承担难以预测的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劳动者一定要了解辞职的正确姿势,掌握辞职的技能。
 
其实,在劳动法上并没有辞职这个概念,辞职在劳动法上是指: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赋予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分别为任意解除权和被迫解除权。我们这里要讲的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权,不涉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者行使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权的时候,虽然没有过多的条件限制,不需要劳动者说明具体的理由,但也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
 
2、通知形式应当是书面(试用期解除的,可以不是书面通知)
 
在劳动者履行以上两个条件和程序后,劳动者还应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应当保存自己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如果说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则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1、用人单位不让劳动者离开;2、劳动者强行离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保存已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据大致分为两种:一、将书面通知交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单位规定的其它部门,在交给的同时,让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出具收到通知的书面证明。在交书面通知的过程中,将整个过程通过录音或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 二、以邮寄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至用人单位,并保存好邮寄的证据。
 
以上两种方式,劳动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注意: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权属于形成权,其只需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书面形式表达给用人单位即可,其是一种通知,法律并不要求必须征得单位同意。因此,在写书面通知的时候,标题及内容应当以通知的口吻,而非请求。
 
实践中,大部分劳动者将这种通知写为辞职申请辞职报告等,并在内容部分表述有请领导批准等字语。其实,这种表述严格来说,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我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等类似的用语。
 
注意
 
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权属于形成权,其只需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书面形式表达给用人单位即可,其是一种通知,法律并不要求必须征得单位同意。因此,在写书面通知的时候,标题及内容应当以通知的口吻,而非请求。
 
实践中,大部分劳动者将这种通知写为辞职申请辞职报告等,并在内容部分表述有请领导批准等字语。其实,这种表述严格来说,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我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等类似的用语。
 
法律对劳动者辞职权的限制
 
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有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的年限。在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辞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作者 / 程向阳 劳动法律师
来源 / 普法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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