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千万元”以上赔偿,不是只为吸睛
发布日期:2016-12-17 作者:王景林律师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本案中应赔偿主要项目及标准分别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一般按被扶养人住所地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具体标准,只是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标准的,河北高院应当会支持,但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如何能使赔偿合情合理,大家都想尽快知道答案。
我们不妨先看看前面的一些类似案件的赔偿结果。
1996年,呼格吉勒图因“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被判处死刑。2014年再审改判无罪,其父母获得赔偿205.9万元,分别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047,580元,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1999年,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2010年洗冤后提出100万元国家赔偿,后获得赔偿6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1992年,陈满因涉嫌海口杀人焚尸案入狱23年,出狱后曾提出966万余元国家赔偿。2016年5月,海南高院与其达成赔偿协议,陈满获得赔偿金2,753,777.64元,分别为: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钱仁凤“幼儿园投毒案”蒙冤入狱近14年,出狱后索赔955万元。2016年11月,钱仁凤获得国家赔偿172万元,分别为:人身自由赔偿金12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从上述几则案例看出,国家赔偿有点像做买卖一样,可以讨价还价,一定要高一点,然后由对方使劲压压,然后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如果你一开始就要低了,他们还是会给你压一压,最终拿到手的会更少。所以,聂树斌的家人提出千万元以上的赔偿也是在情理之中。
再就是,我们法律人都崇尚这种说法:“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给予再多的金钱也只是一种补偿,绝不能把生命与赔偿金等同起来。这不是危言耸听,事实确实如此,因为生命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一旦被剥夺,将从这个地球上永远消逝。如果谁认为高了,可以呀,我们也这样让你含冤至死,最后也给你少点的赔偿,你会愿意吗?如果你只是一个穷屌丝,你可能认为得到几十万的赔偿就很满意了,但如果你是比尔?盖茨、马云什么的,你保证不会同意。废话不多说,希望越来越多的国人树立这样的意识:“生命是无价的”,给出再多的赔偿,相对于宝贵的生命都是不值一提的。只有将生命无价深深植根于我们的思想中,我们才会敬畏生命,再遇到剥夺别人生命的案件时,我们才会提高警惕,慎重再慎重,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生怕一点点失误会葬送一颗无辜的生命,如果能达到这种境界,将是我国人之幸,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变成聂树斌。
有太多的人在关注此案的赔偿情况,希望河北高院作出积极谦逊的姿态,敢于主动对待错误,给出大胆且合理的赔偿数字,因为此案将成为新时期国家赔偿的又一个标杆。尊重和保障人权,希望不只是空喊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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