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但能挽回经济损失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马家强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朱某在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邱家店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查、检查验收、资金发放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李某、朱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致使国家拨付的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被套取或挪用,造成513950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检察机关现场传唤到案,被告人朱某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检察机关挽回全部经济损失5139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二位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和辩解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朱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朱某系初犯、偶犯,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挽回了本案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李某、朱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职责仅是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的一个环节,本案的发生属于一果多因,被告人李某、朱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标题:李x犯玩忽职守罪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律问题
- 警察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对工作有什么影响? 4个回答10
- 在派出所干了四年临时工算不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个回答0
- 在国土资源所干了15年临时工算不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个回答0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住房问题 1个回答20
- 乡政府不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1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 负责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 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浙江查处44名醉酒驾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发生一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一人)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是涉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还是玩忽职守罪,能否理解为内部安全监管人员也应参照国家机
- 国家工作人员史某玩忽职守 收受他人贿赂 受到法律的制裁
-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 秦绪敬律师为涉嫌受贿罪的××法院工作人员赵某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获成功
- 泰山区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
- 故意伤害鼻骨粉碎性骨折致轻伤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