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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合同纠纷律师赵婧伊:借贷关系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6-12-20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按照合同法应当为可撤销合同】。
  1.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
  2.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
  A.返还本金;
  B.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1.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3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即收缴财产/罚款/拘留】。
  三、在借贷关系中:
  1.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
  1.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2.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六、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合同。
  2.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1)本金可以返还;
  (2)应当收缴利息:
  A.自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返还本金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
  B.收缴利息的利率计算: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借款人未按照判决确定期限返还本金: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七、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
  1.属于民间借贷:
  A.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B.其约定的利率受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限制。
  2.应当认定为无效:
  A.非法集资(企业以借款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非法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B.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经营金融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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