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xx贩卖毒品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6.10.2
摘要:洪XX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被尉氏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本律师依法成为洪XX的辩护人。本律师认为:从本案证据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洪XX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而所贩卖的药品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并未将其列为毒品类别。因此,洪XX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侦查机关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件一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2016)取保书 第0833 号
申请人: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郭永军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13839986536
申请事由:为犯罪嫌疑人 洪××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 洪×× 因涉嫌 贩毒 一案。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经 尉氏县公安局 被刑事拘留。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所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由 其弟洪×× 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 ××××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6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尉氏县公安局
申请人: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郭永军律师
2016年9月26日
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章)
附件二
河南省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尉公释字[ 2016 ] 368 号
兹有 洪×× ,性别 男 ,年龄 35 ,住址云南省××县××××村,因 涉嫌贩卖毒品 于2016年08月25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检察院不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河南省尉氏县看守所(章)
二0一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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