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6.9.30
摘要: 犯罪嫌疑人王XX,因涉嫌诈骗罪一案,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王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王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且对该案涉嫌罪名存在重大异议,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且嫌疑人王XX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侦查机关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件一
通许县公安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通公(刑)取保字[ 2016 ] 0222号
犯罪嫌疑人 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4年××月××日,住址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单位及职业 无 ,联系方式 ×××××××× 。
我局正在侦查“2015.12.04”开封市通许县××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6 年 09 月 23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 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 壹万 元。
通许县公安局(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通许县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新郑公(刑)释字[ 2016 ] 0417 号
兹有 王×× ,性别 男 ,年龄 32 ,住址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因 涉嫌诈骗罪 于2016年08月17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通许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通许县看守所(章)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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