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孙术校律师
案情
2016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平定县冠山镇大林山工商银行门口遇到债务人方某某与其弟方某甲,遂向方某某索要欠款,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强行将方某某拽上一辆出租车,方某甲见状也上了出租车。三人乘坐出租车到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平定县某旅店,被告人王某将方某某控制在该旅店的一个房间内,让方某甲出去借钱。方某甲走后,被告人王某让方某某写下一张两万元的借条。方某甲借钱未果,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
平定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民警到旅店了解情况,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劝说离开后,被告人王某仍然将方某某关在该旅店5号房间内,并从外面锁上房间,让方某某在房间内用手机跟家人、朋友凑钱,让方某甲出去借钱。1月9日11时,平定县公安局民警将方某某解救。案破后,被害人方某某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实践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属于这里规定的非法拘禁。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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