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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平方米房屋被强拆 律师介入终获合理补偿

发布日期:2016-12-2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子:刘女士是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村的村民,作为本村村民在九几年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随后刘女士一家付出毕生心血建了近10000平方米的房屋,一家人勤勤恳恳地维持营生,日子还算美满,但却遇政府征地拆迁,拆迁方给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90元,如此畸低的补偿无疑是晴天霹雳,而紧随其后的是市规划局给刘女士下发了强制执行决定,市国土局也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各部门不约而同的举动让刘女士措手不及,雪上加霜的是,刘女士的房屋不久之后就被强拆了,后该案经过律师精心设计的维权方案,最终,刘女士获得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键词: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违法建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刘女士近10000平方米的房屋被强拆案已圆满结案,作为代理律师,不仅有对案件本身的认识,也有对案件之外的一些认识,现对该案办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做一梳理,算是一个总结,同时,如能对其他案件起到一些借鉴作用,那就再好不过。
  一、突如其来的征收,突如其来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刘女士与丈夫都是本分老实的普通老百姓,在九几年的时候,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而所谓的土地,基本上都是荒地、一个又一个的大坑,刘女士与丈夫花了很大的气力才将一个又一个大坑填上,光垫土这一项工程就花了不少的钱,作为老实本分的农民,只有勤勤恳恳。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刘女士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建设了厂房,或出租,或做点小本生意,日子总算是一天天地好起来了,但天有不测风云,当地政府突然间说要征收拆迁,什么公告、通知都没有,说拆就拆,90块一个平方,抓紧时间走,这是当时的态度,90块能买几块砖,几块瓦?刘女士当然不能同意,可就在接下来的几天,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到刘女士家转悠了几圈,就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就这样被两张纸轻易的“确定”了。
  作为代理律师,深知二部门的行政行为是怎么回事,行政处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强制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律师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委托人刘女士在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市规划局的强制执行提起行政复议的时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却以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为由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接下来的开庭程序中,面对事实和证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终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猝不及防的强拆,曲折而又艰维的胜诉,为最终获得补偿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就在市规划局强制执行的行政复议期间,市国土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期间,市规划局联合所谓的动迁指挥部,未进行任何事先通知,直接对委托人刘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拆,10000平方米的房屋足足拆了两三个小时,刘女士及家人就眼睁睁地看着毕生的心血一片片地坍塌,最终成为庞大的一片废墟。
  为了落实拆迁主体,律师可谓费尽心思,从公安机安、从录音录像、从各实施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抽丝剥茧,最终将泰安市人民政府及泰安市规划局作为强拆主体,作为被告诉讼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当然,在立案过程中,也经历了多次博弈,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这里之所以提这一点,是因为落实拆迁主体,可以决定审级,我们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中,选择管辖法院也是一个关键,有可能会决定案件不同的命运,这当然也是本案最终能获得解决的一个关键程序,当然,最终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三、适时借助公安机关的作用,为办案争取关键证据。
  既然要说公安机关,那就先说一下公安机关的职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委托人刘女士就房屋被拆之案件向区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不法行为进行查处,但令人遗憾的是,区公安机关对于委托人的请求完全不予理睬,后委托人不得不再次行使自己的权力,向市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刘女士最终获得关键证据还是进一步通过省公安厅的监督之下才获得的,可谓一波三折。
  四、村委会趁机出招要收回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最终无功而返。
  前面已经提到了委托人刘女士当时获得使用土地的权利是基于与村委会的承包关系,就在政府要征收还实施了强拆的情况之下,村委托会来了一招落井下石、釜底抽薪的招数,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刘女士返回其承包的土地。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经过开庭,代理律师的观点使得合议庭信服,开完庭后,法院对作为原告的村委托作了法律解释,村委会最终撤回了自己的起诉,这样其以解除合同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终为泡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及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村委会举证不能,也只好撤诉了。这一回合,刘女士又胜了。
  在整个的维权方案中,环环相扣,该主动出击的,都占得了先机,陷于被动的,也终究扭转了局面,为当事人获得合理补偿,一步一步地实现了目的。
  后记:前面所述是本案办理过程中一些值得分享的点,当然,事实远胜于这区区几千字复杂,最后,作为律师,也真心的感谢当事人一直以来的信任,无论是何种结局,她们始终相信我。委托人每一份真诚的信任,都是律师不断走下去的源源动力。
  作者:京平拆迁律师  谷美玲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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