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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发动机进水而损坏,因属“暴雨导致车损”

发布日期:2016-12-28    作者:王天军律师
2012年,王某给自己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合同第4条约定因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属承保范围,第6条约定“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免责范围未包括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第7条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范围包括“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后因该投保车辆暴雨中突然熄火产生维修费27万余元,保险公司拒赔致诉。
代理人认为:①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承保风险,且并未将保险车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应认定发动机属保险标的一部分。②免责条款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造成损坏不予赔偿,由此导致对上述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依《保险法》第30条关于不利解释规则,应以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条款作为理赔依据。③对比保险合同第6条和第7条可看出,保险人仅对第6条列举事项说明了“不论任何原因”,而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并未明确“不论任何原因”,故保险公司主张不论任何情况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应免赔,属于单方扩张解释 ④暴雨与发动机进水属不同事件,亦可能属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暴雨中涉水行驶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驶入水塘、认为向车辆灌水等其他原因亦会导致发动机进水,在出现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情况下,应按近因原则判断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本案中,王某提交证据证明了车辆在暴雨中行驶时熄火,保险公司无证据证王某在发动机进水后存在二次点火等行为,故应认定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对暴雨所致损失,属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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