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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110网律师
 就现行成文的仲裁规则而言,仲裁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另一类就是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
  一、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在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中,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由该机构所属的商会制定,或者由该仲裁机构自行制定。如前所述,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旨在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组织,就该机构的组织形式而言,许多都附属于相关的商会。因此,这些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是由其所属的商会制定的。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院院长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国际商会执行董事会的提议选举产生,仲裁和调解规则也都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仲裁院关于修订仲裁规则的任何提议首先应由国际仲裁院委员会提出,然后再报到国际商会执行董事会或国际商会理事会批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订,也须由该会的主管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后颁布实施。有些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这些机构根据其章程自行制定。例如美国仲裁协会2005年国际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就是由这些仲裁机构制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由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对于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无论是由其所属的商会制定,还是自行制定,其目的都是为了本机构在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时适用,而不是为了其他机构制定的。所以,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在他们的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由该机构依据该规则进行仲裁。
  反之也是一样:当事人约定将某一特定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仲裁机构仲裁,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根据CIETAC《2005年仲裁规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CIETAC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另一方面,按照该条第3款的规定,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CI2ETAC仲裁。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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