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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伪证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应由法庭决定

发布日期:2004-09-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刑事诉讼中,辩方证人出庭作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证人担心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各种报复措施。比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认为是涉嫌伪证的证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实践中,有的辩方证人在法庭上作证,但庭审刚一结束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而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这给辩方证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使其不敢出庭作证。

  笔者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证人是否作伪证应直接由法庭审理查明,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则不应直接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证人只有出庭作证,其证言在庭审中经过质证,才对法庭判明案情产生影响。如果证言未经质证,即使是伪证也没有让法官错误判明案情,因而没有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会发生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法庭质证中,证人证言是否伪证,对方会提出质疑。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辩方证人有伪证嫌疑,可以在庭审中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证人有伪证嫌疑,需要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辩方证人在法庭上可以进行反驳,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这样就有利于保障证人的合法辩护权利,而如果直接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则难以保障辩方证人合法权利的行使。而且即使能够行使辩护权利,如果当场没有第三者的居中裁判,也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法官经过庭审后对案情比较清楚,可以作出明确的、中立的判断。即认为确有必要的,就可以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对有作伪证嫌疑的证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法官经过双方的质证,认为证人并没有作出伪证的嫌疑,或者有伪证嫌疑但不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也可以避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追诉犯罪而对不利于己方的证人武断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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