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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燕薪律师
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依法行政、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改进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尽快确定本地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三、严格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及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州、地)、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向社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旧城区改建项目,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征收。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大力实施“阳光征收”,坚决查处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征收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四、制定配套文件,落实相关政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优先给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在省相关办法出台前,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有关精神,调整相关政策,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同时,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办法、搬迁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等配套文件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加强规划管理,开展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完善相关手续后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公开征收信息,加强资金监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项目、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事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凡被征收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一律不得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征收补偿资金按时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房屋征收部门既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但也不得迁就少数被征收人的无理要求。对于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要提供房屋手续合法、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各项技术要求、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监管,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七、继续组织实施好尚未完成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
根据《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项目的监管,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严禁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强制拆迁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八、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强化舆论导向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关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和激化,积极探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避免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非正常上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化解城镇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舆情分析和研判,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第一时间披露正确信息,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给予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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