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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核查服务不宜有偿

发布日期:2009-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政府提供的信息越充分,公民在市场活动中获取信息的成本就越低,整个社会的透明度就会越来越高,而交易的速度就会越来越快

  为方便广大用户使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服务,11月7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正式面向公民个人推出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同名同姓查询等网上自助服务。而近日,这个身份查询中心网站的网页已经打不开,媒体采访相关关人员后证实,查询服务开通后,群众热情很高,目前网站仍在进行技术完善,需要暂停一段时间

  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推出免费的电子监管查询系统之后,国务院其他一些部委也正在酝酿实施电子查询制度。这是我国建立征信体系的良好开端,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世界各国在推广征信体系的时候,普遍采用两种做法:一种是由民间独立的征信机构搜集信息,然后以商业运作的方式,向付费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一种是由政府收集信息,然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作为一个公有制国家,公民的大量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所以,中国在建立征信体系的时候,应当以政府搜集信息,向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为主,以独立的征信机构搜集信息,向公众提供有偿服务为辅,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征信服务体系。

  当前在我国征信系统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极少数政府单位利用公权力搜集信息,然后以有偿方式向公众提供服务,或者通过建立独立的事业单位,以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这样做既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同时又违反了反垄断法,涉嫌在征信方面实行垄断经营。政府机关向公民提供的各项信息都应该是免费的,包括公民个人身份查询信息。除非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自定规章,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前一段时间中央政府某些部门推出的管理收费项目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就是因为政府部门在推广这些项目的时候,实行了有偿服务。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社会透明度的角度来看,政府设置管理机构或者建立事业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无可厚非;但是,从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政府不能以任何方式实施有偿服务。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公民依法纳税建立政府机关,而政府机关在提供服务的时候,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否则涉嫌重复收费。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以提供查询服务或者其他延伸服务的方式,向公民收取费用,包括成本费用。

  人们注意到,近日公安机关推出了公民个人身份查询有偿服务之后,不少公民对个人隐私是否会被泄露感到忧心忡忡。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人隐私保护,因为公安机关的核查服务,必须由公民个人向有关机构主动提交身份证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将公民主动提交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通道传送至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从而得出相应的结果。这其中不会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的问题,更不会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公安机关推出这项措施,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难度,公安机关内部在追捕嫌疑犯的过程中,已经广泛使用了这套系统。在火车站等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公安机关运用这种信息服务系统,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问题在于,假如公安机关将这项内部普遍使用的制度,推广到商业机构或者公民个人,并且以有偿的方式向公众推销这样的服务,那么就值得商榷了。公民到公安机关办理信息查询业务,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

  在电子信息时代,建立电子政务的目的,不是为了与民争利,而是利用政府所掌握的各项信息,向公民提供便利的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的信息越充分,公民在市场活动中获取信息的成本就越低,整个社会的透明度就会越来越高,而交易的速度就会越来越快。公民之所以把自己的信息让渡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建立征信体系,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

  过去人们担心,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公民收取费用;现在人们更加担心,政府某些机关会不会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有偿服务合法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执法机关更应该模范带头执行法律,不能设置事业性单位或者成立独立的商业机构,将政府的信息出售给这些单位和机构,从而向公民收取费用。我国刑法修正案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掌握公民信息的机关将依法收集的信息转让给事业性单位或者独立的商业机构,那么,出售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推广查询服务的过程中,万万不可触犯法律。

  总之,政府机关推出各项查询服务,是电子政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但是,以此来收费显然不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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