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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有偿服务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7B051
事项名称: 兴建有偿服务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1款
2、《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1款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区县民政局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市民政局自接收区县民政局材料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办公地址: 各区县民政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mz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兴建有偿服务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兴建有偿服务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应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3、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4、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建设殡葬设施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定通过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定没有通过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
区县民政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市民政局自接收区县民政局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民政局
2、办公地址:各区县民政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m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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