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条件不可以包括一方不能生育

发布日期:2017-02-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市民小杨结婚六年因为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据法官介绍,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小杨和妻子小许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相处两年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很好,而且还购买了两处房子,日子过得很幸福。但结婚六年,小许一直未能怀孕,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今年1月,小杨开始与妻子分居,进而提出与其离婚,并诉至法院。小杨在开庭时说,他和小许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更为重要的是,他喜欢小孩,而小许经查生育困难。开始夫妻二人还为此时常争吵,后来彼此已无话可说。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而被告小许却持另一种说法。她说,原告所述不实,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来因被告未能怀孕,原告总埋怨她。医院检查也没有说她不能怀孕,为了能早些怀孕,被告吃了好多药,也受了不少苦,在这件事上原告表现得心态不好。小许最后表示,她和小杨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和分歧,故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夫妻和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和睦。近来由于被告未能怀孕,引起原告不满,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对此不予谅解,与被告分居规避矛盾,其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谊,以不离婚为宜。今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共同改善夫妻关系。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婚姻法》中并未规定,一方不能生育就应该判决夫妻离婚。
  张某说,法院审理该类离婚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判决。而是否判决夫妻离婚,关键要看二人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双方因一方不能生育,确实造成感情彻底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不过,哪怕有一点挽救的余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