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读和辩护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触犯上述条款第三项,从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较为常见,譬如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常见辩护点
1、商业秘密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五大要素: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如何认定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一方面,要看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知性。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鉴定意见。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的范围和程度。
2、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侵犯商业秘密,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
在刑事诉讼中,损失,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重大损失做了具体规定,如前所述,包括四种情况。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中,一方面要重视损失额的计算,二要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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