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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④这同样适用于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限制。“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法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⑤相应地,知识产权的滥用要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限制,同时还要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限制和主要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的限制。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基本宗旨。

  如果说“滥用所有权并非对存在于所有权外部的法律的违反,而是对所有权本身的违反”,⑥那么至少可以说滥用知识产权也构成了对知识产权法自身的违反(尽管还不能说它不是对知识产权外部的其它法律的违反)。因为,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与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是一致的。这实际上就划定了正确行使知识产权的界限。在这一界限内行使权利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协调一致的,而超过了这一界限,就侵害了社会利益,也违背了知识产权法本身的基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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